“委托代理”惹的禍?——河南新鄭夫婦被拋墓地野蠻拆遷事件真相還原
  新華網鄭州8月12日電(記者劉金輝、甘泉) 河南新鄭市龍湖鎮一對夫婦近日,在睡夢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門擄走,並被帶到墓地控制近4個小時。待夫妻倆回家後發現,四層小樓已經連夜被拆成廢墟。
  據瞭解,當地把難拆的這一戶委托給村組進行拆遷,結果導致這起野蠻拆遷事件。
  為強拆夫妻半夜被拖至墓地
  記者在現場看到,被拆成廢墟的瓦礫下有被壓扁的煤氣竈、電動自行車、枕頭,煙花爆竹碎屑散落一地。“房子裡面的物品都是辛辛苦苦攢下的,東西都沒來得及救出來。”40歲的張紅偉抹著眼淚說。在廢墟的中心,他用塑料布搭起了臨時帳篷。
  被強拆的小樓原有四層,一層門面房和二層倉庫出租給一戶商家做煙花爆竹批發生意。8月8日凌晨被拆當天,張紅偉住四樓,他的妻子司桂紅住三樓。
  張紅偉回憶當晚的情景稱:“迷迷糊糊中,聽到有人上樓,七八個人突然冒出來,有的拿著手電,有的拿著木棍。其中有人嚷了一聲:抬走!抬走!我就被架了起來。我當時只穿了內褲。”隨後,他的妻子也被架出門口。夫妻兩人出門便看到一臺挖掘機等在門口,鉤機也已經伸到四樓。
  據稱,夫妻倆被人塞進車裡。大約一刻鐘後,他們被拉進小喬村公墓。在被控制近4個小時後,這群人才離開墓地。此時,天已微亮,張紅偉與家人取得聯繫,等他們送來衣服後,才離開墓地。
  新鄭市龍湖鎮政府11日晚通報信息承認,媒體所報道情況基本屬實。但具體是施工單位所為還是村民小組所為,拆除過程中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目前還正在進一步調查。新鄭市表示,待事件查明後,將依法、依紀對拆除過程違法、違紀行為和當事人進行嚴肅查究。
  雙方對補償標準各執一詞
  記者採訪瞭解到,張家的四層小樓已是第二次面臨拆遷,且兩次都是“獨一戶”。
  第一次是2012年4月12日,107國道升級徵遷工作,共涉及148戶。當時,最終僅剩張紅偉1戶不同意拆遷。第二次是今年1月鄭州地鐵2號線南延工程,張紅偉房屋又處於該重點工程徵遷範圍內,仍為該工程段內僅存的一處民房,不同意拆遷。
  張紅偉不同意拆遷,主要原因是未能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
  690元每平方米——這是當地政府給出的拆遷補償標準。龍湖鎮政府副鎮長、新聞發言人呂旭卿說,這一標準是參照鄭州市2009年頒發的127號文執行的。記者核查發現,該文件名稱為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是一個針對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拆遷部門對這一標准予以公示。
  5000元左右每平方米——這是張紅偉堅持的補償標準。他依據的是國務院2011年1月公佈並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他表示,如果按照市場均價給予補償,目前龍湖鎮的商品房約每平方米5000元。
  按照政府的補償標準,張紅偉發現補償款甚至無法抵消建房和購地成本。他說:“2008年,購買土地使用權花費18萬元,隨後建造了四層小樓,建築花費30餘萬元,補償遠不夠這些成本。”
  呂旭卿說,張紅偉提出的補償標準不夠合理。首先,張紅偉家雖然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從別人手裡購地後,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且房屋建築沒有經過規劃許可、沒有辦理房產證。其次,在107國道拓寬改造時統一了補償標準,百餘戶都是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單獨給張紅偉一家增加補償,那對已經被徵遷的拆遷戶來說不公平”。
  “實行包乾制”完成拆遷
  因為張紅偉一戶不同意拆遷,鄭州地鐵2號線南延工程二標段停工20餘天。長期做拆遷工作的呂旭卿告訴記者,拆遷涉及利益太多太大。一邊是工程工期緊、拆遷任務重,另一邊是拆遷戶難協調、不配合,上級還要求每天通報進度,拆遷壓力很大。
  今年4月前後,工程徵遷指揮部決定,將張紅偉房屋徵遷工作交由其房屋所在地小喬村組負責,“實行包乾制”完成拆遷工作。龍湖鎮工作人員介紹,當時的考慮主要是讓村組去做拆遷戶的工作,但沒想到會出現這樣的拆遷方式。
  針對目前一些政府為規避行政違法的責任,將拆遷工作委托給一些組織或企業這類現象,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史璞指出:“在為公共利益的拆遷過程中,政府是拆遷主體,不能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拆遷,村組不屬於一級政府,委托他們是不合法的。”
  記者梳理近年來媒體曝光類似拆遷事件,發現背後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支持或縱容。面臨“工期久拖、成本日高”的壓力,地方政府部門有苦難言,一些地方將拆遷任務直接“包乾分解”,甚至給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執行人員。“委托社會力量動手,自己背後撐腰”,這種徵遷方式成為滋生各種野蠻拆遷、暴力拆遷事件的重要原因。
  專家認為,遇到所謂的“釘子戶”,首先應該看他有沒有合法權益。如果是違法建築,那應該通過法院來判決,而不是強拆;政府必須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決不能“以權代法”,並完全由公務人員實施,決不能讓企業或任何第三者介入。
  “有的人會說通過法律途徑徵遷時間很長、效率低,那是公平跟效率的矛盾。但任何法治國家都應以公平為首要價值取向。”史璞說。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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