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慧敏
  2014年1月3日,河南省關鍵字排名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檢察官收到了法院對某高校原處長陳清雲的判決書,看到其中一筆2萬元的行賄事實被法院認可,終於鬆了一口氣。
  這是一起大案,貪污受賄數額有100多萬元。本以為證據已經比較扎實,但在與律師交換意見後突生變故。針對其中的一筆2萬元行賄事實,律師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巴里島求在起訴中剔除掉。
  在提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稱自己並不認識該行賄人,行賄人則一口咬定自己是在北京某培訓中心的“北門進microSD去的第五座樓前”,用報紙包好2萬元交給了陳清雲,與原來陳清雲所稱的“6號培訓樓東側”的地點描述不一致,律師針對這筆賄款也是作否認辯護。行賄地點出現了兩個不同的地方。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記得在閱卷時雙方描述的受賄地點是同一個地方呀,怎麼問來問去信用貸款變成了兩個地方呢?是誰在撒謊?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麼樣子的?
  這些問題立即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高度警覺,他們將情況向院領導作了彙報。經研究之後,將案件退回反貪九份民宿局補充偵查,並派員介入偵查,配合偵查機關查清行賄地點。
  因為案件行賄地點在北京,距離鄭州市有千里之遙,再加上這一筆涉案金額較小,檢察官當時沒有實地考察。但是,現在行賄地點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版本。檢察官決定要實地考察清楚。
  幾天后,他們踏上了北上的火車,到行賄人提到的行賄地點北京某培訓中心去實地調查取證。
  檢察官在那個學院反覆實地勘查,把所有的大門、培訓樓和地形走了一遍,看著地形圖上繪出的“6號培訓樓”,檢察官恍然大悟了。
  原來犯罪嫌疑人所說的“6號培訓樓”與行賄人所稱的“從北門進去的第五座樓”是同一個地方,只是不同路線的不同表述。而且,實地一看,才明白,雙方關於那個“6號培訓樓東側”和“從北門進去的第五座樓前”的說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樓前和樓東都是大片大片的空地,只不過是當事人的主觀感受與表達不同而已。
  檢察官雖說發現了原來行賄地點是同一個地方,但是怎麼去表述這個原因呢?怎麼取證最好呢?要以什麼方式盡可能清晰地證明這個情況呢?
  檢察官反覆在現場觀察,來回商量了半天,決定先找到校方調取學校的地形圖、培訓樓分佈圖,再請來校方證人描述關於6號培訓樓位置的證言等等。
  從北京回來後,檢察官心裡有了底,他們又對犯罪嫌疑人和行賄人進行了訊問,對照學校的地形圖,針對上述行賄地點和其他細節,一一落實。
  結果證明雙方所指只是說法不同,所指區域相差不到20米,完全可以視為同一地點,而且行賄數額、用報紙包錢等細節完全吻合,能夠證實該起犯罪事實。
  看到檢察官經過實地勘查後取到的證據這麼充分,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責難逃,只好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原來兩人在案件被提起公訴之前,心中均產生了僥幸心理,想利用最後機會翻供不承認,結果被更加扎實的證據證明瞭這筆賄款的真實性。
  檢察官們將前後證據變化、前後的案件面貌加以對比,才發現,原來即使一份證據有變,案件面貌也會不同。原來案件證據基本扎實的,一份證言變化,整個案件的證據鏈條就會有斷裂。
  為了以防萬一,防止中間環節出現漏洞,檢察官又將該案在科室疑難案件討論會上,向大家彙報。在討論會上,檢察官將受賄地點的平面圖做成了立體圖,這樣就能更加清晰地表述,又站在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角度提出了意見,把未來庭上可能出現的情況一一做了預案。其他同事又從公訴和辯護等各方面提出了許多寶貴的建議。從證據到說理,列清了條條目目,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同。
  2013年11月20日,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
  2013年12月10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庭質證時,針對那筆2萬元的行賄,律師依舊作否認辯護。公訴人把取來的證據材料一一宣讀,並詳細地闡述了公訴意見,當調查的過程原原本本被展示,事實的真相也被揭開,公訴人提出了行賄地點“6號培訓樓東側和從北門進去的第五座樓前”雖然相距20米但完全是同一個地方。該意見被法官當庭採信。
  2014年1月3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清雲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原標題:不一樣的行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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